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其下属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查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养护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施工。
(三)与养护单位签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实施已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