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服务社会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玉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宁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工作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乡道、村道由各乡镇(街道办)交通管理所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统筹养护资金,监督使用情况,对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的职责是具体承担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关制度;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拨付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四)监督和考核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组织养护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六)监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七)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作,并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三)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五)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养护质量负总责;
(六)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七)审批中修项目及设计。
第九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并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县道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发包工作;
(三)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四)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六)管理并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七)负责辖区内公路抢险保通,管理使用好工程机械。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办)交通管理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组织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发包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
(五)负责筹集本级养护、管理所需资金和落实日常养护人员;
(六)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辖区内的县道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交通管理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业务上接受地方公路管理段的指导。交通管理所应按要求选配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