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宁县县城规划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
第三条县政府和宁州街道办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并根据规定,划定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县城环境噪声达标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广电、工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有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造成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控告,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