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均衡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确保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使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乡土树种的培育和运用, 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配植;绿地内树木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充分利用墙面、屋顶、边坡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第十一条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划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即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和河道建设),应提交绿化方案并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商品住宅用地: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宾馆、饭店用地: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 (三)金融、商务办公用地: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四)文化、娱乐用地:新区不低于35%,旧区不低于30%;(五)商业用地: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六)其它公共设施用地: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七)危险品仓储用地:新区不低于40%,旧区不低于35%;
(八)一般仓储用地、一般工业用地一般不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不得超过20%;
(九)其它建设项目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十)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红线宽度≧50米的,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包括40米),不低于25%;红线宽度在30-39米之间的(包括30米),不低于20% ;红线宽度在15-29米之间的(包括15米),不低于15% ;红线宽度<15米的,不低于8% ;园林景观路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
(十一)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地率: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
(十二)新建各类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公园总用地面积的70%;
(十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河道应当按本县绿地系统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绿地。
新区和旧区的范围按城市规划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及嵌草砖场地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一)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可移动的盆栽,不计算绿地面积;
(二)有双排密植(株距≤4米)乔木、灌木的嵌草砖场地,按场地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以花架形式进行立体绿化的嵌草砖场地,按场地面积的20%计算绿地面积;仅种植草坪、灌木及种植乔木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嵌草砖场地按场地面积的15%计算绿地面积;
(三)乔灌花草合理配置的屋顶花园,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不低于0.9米的,按屋顶花园总面积的5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介于0.45-0.9米间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平均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低于0.45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四)地下、半地下停车场或地下构筑物顶板上的绿化,覆土(或其它种植材料)厚度不低于1.2米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覆土厚度低于1.2米的按屋顶花园的标准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项目竣工绿化总投资不得低于项目绿化审批投资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