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水是城市的命脉,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生存发展的基础,而节约用水对于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生活基本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随着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南京市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南京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供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城市供水企业的相应义务、城市供水水质的保障措施、城市节水管理的相应手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