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的“县”。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删去第十四条。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与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单位签订的委托书”。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被委托单位具有大修剪、移植能力的情况说明”。
(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上述审批事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城市绿化工程或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十一)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其中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修改为“或者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