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30日审议制定了《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南京是国家园林城市,广大市民非常重视城市绿化,积极参与绿化管理工作。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条例施行后,城市绿化事业有了新的发展,改善了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绿化工作面临新的情况,社会各界呼吁加强绿化工作,特别是与创建国家生态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打造绿色都市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不能适应管理工作,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因此,市人大常委会与时俱进,制定了《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六章六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规定绿地规划、绿地率指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审批等;第三章保护和管理,主要规定绿化保护管理主体及其责任、禁止损害绿地行为、占用城市绿地的管理、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审批等;第四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相关部门职责、植物疫情监测、建立绿化资源档案、绿化信息公开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绿地规划和绿线。
条例第九条规定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要求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即划定城市绿线,并明确规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突出了绿线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关于保护管理主体及其责任。明确城市绿化保护管理主体及
其责任,是做好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根据城市绿地的权属和收益原则,规定了相应的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为使绿地养护责任广覆盖,规定了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绿化保护管理主体的责任,要求其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予以修复。
(三)关于绿化保护的二项特别规定。
一是明确“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程序。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对“永久性绿地”的保护,明确了适用程序,规定:“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凸显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力度。
二是加强对绿色廊道的保护。南京的绿色廊道有显著的地方特色,既是一道亮丽的城市自然景观,又有浓厚的历史文化内涵,是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条例第三十七条作了规定:“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使绿色廊道不再人为减少。
(四)关于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规定。
条例严格控制对城市树木的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一是列举了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的情形:因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等情形的。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二是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三是规定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以及主干道树木的移植或者砍伐事项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四是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五)关于绿化资质管理。
依据绿化的社会公益属性,对绿化资质管理采取了一般要求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法。为保障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质量,应当对其实行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规定“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规定了法律责任,保证了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质量。
此外,条例还设立监督检查专章,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绿化信用考核体系,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等。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