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沟通,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8月3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绿化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也是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重要载体。南京是国家园林城市,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条例明确了城市绿化保护管理主体及其责任、增加了“永久性绿地”和“绿色廊道”保护的特别规定、严格控制对城市树木的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内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