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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征用、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 南京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征用、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 南京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建设用地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还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田水系;

(三)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依法使用土地;

(四)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控制。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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