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一、立法的必要性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依法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据统计我国建筑能耗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为27.5%,建筑节能成为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市既有建筑总量达2.38亿平方米,建筑能耗高、能源利用效率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我市耗能的又一主要领域。
建筑节能立法工作,从法律、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虽然已经逐步建立,但是,地方在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目前,我市建筑节能的管理主要依靠《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仅仅从节能墙体材料的管理和应用的角度予以了规范,无法实现对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管理。因此,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全面规范,增强其操作性,以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住建委成立了专门的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对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中亟需规范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疏理,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借鉴了外地立法经验,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组织了反复论证修改并上报市政府。
为使《条例(草案)》内容更加完善,市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地税、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江宁、溧水等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由上述单位和部分节能材料生产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有关法律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同时在南京市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市法制办会同住建委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合法可行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总则、一般规定、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体制
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条例(草案)》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二)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监管问题
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是从源头上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条例(草案)》在不新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明确了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督管理模式,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建筑节能检测、商品房销售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管。要求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节能产品,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进行推广,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规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按照经济实用、技术可行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要求开展建筑用能情况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及建筑能耗信息平台。
(三)关于可再生能源利用问题
为降低建筑能耗,减少排放,我市已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条例(草案)》规定“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工业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在工程设计中确定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可再生能源利用形成有力推动。
(四)关于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问题
为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管理,《条例(草案)》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规定民用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坏民用建筑节能用能系统。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检测、维护建筑用能系统,加强建筑用能管理。有关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管理,制定能耗管理制度,建立信息传输平台,开展建筑用能情况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
(五)关于支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发展问题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发展”的总体要求,在起草《条例(草案)》时,在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同时,注重支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市和区县政府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二是落实资金和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并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依法给予政策优惠。三是明确职能部门的推广职责。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节能产品,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进行推广,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四是注重发挥相关组织的作用。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市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