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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615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0日审议制定了《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燃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我市1997年颁布《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施行十五年来,对于促进燃气事业有序发展、保障燃气安全供应和使用、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等,发挥了应有作用。但随着经济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0日审议制定了《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燃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我市1997年颁布《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施行十五年来,对于促进燃气事业有序发展、保障燃气安全供应和使用、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等,发挥了应有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燃气市场的构成、燃气供应覆盖面和供应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燃气经营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以及燃气用户大幅增加;燃气市场从过去的管道煤气为主发展为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和管道天然气并存的局面。此外,国家和省陆续颁布新的法规,原条例和上位法存在许多不适应之处。为了适应我市燃气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燃气市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立足我市实际,重新制定本条例。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燃气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燃气管理体制。

为了明确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便于实践操作,《条例》立足现行管理体制,在第四条明确了市和江宁等五区住建委的燃气管理职能,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在执法权限上,按照上位法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燃气管理机构进行执法的规定,条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和行政处罚,这符合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方向。

(二)关于燃气供应保障。

《条例》根据上位法和我市实际,完善燃气供应保障制度。一是加强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第八条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燃气经营者建设燃气管道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二是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和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三)关于强化安全责任。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易中毒的高危险性可燃气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条例》针对燃气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强化有关方面的安全责任。一是为加强燃气工程特别是地下管线管理,第十四条强调“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报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并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因提供图纸、资料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二是为加强对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第三十条划定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保护义务。三是加大对公共安全的保护。第四十条规定,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四)关于规范燃气经营和服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行为,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范。一是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燃气经营者设立燃气供应场站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经营、服务等情况开展评估;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特许经营范围、经营种类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二是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分别针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瓶装燃气经营者、车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全经营和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燃气设施维护责任不明确,以及经营者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用气宣传和帮助不够等问题,明确了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责任主体,规定了经营者的宣传、指导、帮助和入户检查义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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