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今日正式施行。《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首部地方法规,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现将《条例》处罚条文整理如下,市民如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可拨打城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确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 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撤销变更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行政办公、公共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开发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达到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国家园林城市不低于百分之二。
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化工程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4、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 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建设单位未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对发生病虫害的,及时防治;对绿化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未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养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 城市绿地中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交通安全、建(构)筑物安全需要修剪的,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员、 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 相关部门可以先行排除危害, 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擅自修剪树木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擅自占用或者超期占用城市绿地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三十株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 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三十株以上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 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 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 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擅自移植、 砍伐城市树木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10、禁止在自然山体、风景林地、滨河绿带、 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掘取树根、剥取树皮,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祭祀、焚烧物品。
在城市绿地内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掘取树根、剥取树皮,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祭祀、焚烧物品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11、禁止在自然山体、风景林地、滨河绿带、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从事向树穴、 树池内倾倒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跳广场舞、停放车辆、烧烤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的行为、种植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在城市绿地内向树穴、 树池内倾倒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跳广场舞、 停放车辆、 烧烤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的行为、 种植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2、禁止在自然山体、风景林地、滨河绿带、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广告设施,建造坟墓。
在城市绿地内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广告设施或者建造坟墓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损毁绿化设施的,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3、禁止在自然山体、风景林地、滨河绿带、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从事乱倒乱堆建筑渣土、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
在城市绿地内乱倒乱堆建筑渣土、 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损毁绿化设施的, 并处以造成损害价值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14、禁止在自然山体、风景林地、滨河绿带、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从事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从事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损毁绿化设施的,并处以重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