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3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八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第九项修改为“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经认证的专业估价人员须占总人数的70%以上;”
(三)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