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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修改决定2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2015年9月3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八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对《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

(2015年9月3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八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对《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四款中的“行政许可、”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矿(含砂、石)、取土、考古发掘等活动,应当经负责管理该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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