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9)《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1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23号)
(1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14〕54号)
(15)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各成员单位《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6)《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之一,其明确规范市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了指导性。本预案向上与《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主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可以请求自治区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除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和开展先期处置外,还要积极配合和落实上级预案要求。
1.6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包括市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和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长为市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为市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分管副秘书长和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为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领域)的,或者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县(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区)指挥部]和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组成由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参加的县(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涉及多个领域、跨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2.1 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自治区指挥部与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自治区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形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收集事故信息报送自治区和市指挥部及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执行自治区和市指挥部指令。
2.2.2 当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市指挥部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或市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形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收集事故信息报送市和县(区)指挥部及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执行市和县(区)指挥部指令。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分别由事发地县(区)、开发区参照上述方式设置现场指挥部。
2.3 专家库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2.4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在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级标准相对应(见8.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3.2 预警发布
认为达到或预计可能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的报告提请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区)级指挥部发布。
3.2.1 Ⅰ级、Ⅱ级预警发布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市发生Ⅰ级、Ⅱ级事故隐患灾难信息,按规定时限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Ⅰ级、Ⅱ级预警条件的,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Ⅱ级预警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Ⅰ级预警要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2.2 Ⅲ级预警发布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灾难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Ⅲ级预警条件的,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Ⅲ级预警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Ⅲ级预警要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2.3 跨市级行政区域预警发布程序:
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县(区)指挥部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部进行预警发布。
3.2.4 Ⅳ级预警发布程序:
Ⅳ级预警按县(区)、市相关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相关部门(单位)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突发事件隐患。
预警发布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监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落实应急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做好群众疏散等各项应急准备。
4 信息报告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1号)规定及时、准确、规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通报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县(区)、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1 较大以上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事故现场有关单位或人员要在30分钟内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市级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1小时内必须按规定报告自治区级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
(1)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需要自治区支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6)其他需要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接到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的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要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2 一般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区)级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
县(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区)级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严重程度,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响应等级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级别相对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配合。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配合。
5.2 一般响应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事故灾难发生单位以及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区)级以下人民政府,立即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5.2.1 事故灾难现场救援
立即就近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驻邕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2.2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3 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场所受到事故灾难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5.2.4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5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处置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损失情况、应急救援过程、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
5.2.6 现场清理
现场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进行事故灾难现场清理,划分责任区域,安排人员值守。
5.2.7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3 市层面应对工作
应对工作原则按如下规定执行:发生一般事故灾难由县(区)指挥部和各相关行业部门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由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应急处置,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将现场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1 Ⅰ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执行国家关于Ⅰ级响应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指挥部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5.3.2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配合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会同自治区指挥部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协同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协调驻邕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等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增调救援装备和物资。
(3)根据现场指挥部、自治区指挥部的指示,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供应和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通畅。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协调指导事故灾难信息发布、事故灾难救援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协调解决事故灾难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5.3.3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当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及时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最新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发展趋势,研究救援措施和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同志率队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事故灾难救援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跟踪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请求,协调做好救援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视情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协调媒体加强事故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5.3.4 Ⅳ级响应
当在敏感时段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市层面应当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及时获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信息;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市派出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2)市指挥部办公室跟踪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请求协调相关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会同县(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6.2 事故调查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质;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6.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 表彰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重点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