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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022/07/1675 作者:佚名
导读:地震、发改、城建、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地震、发改、城建、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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