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原市水利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城市供水、城市排水、节约用水及污水处理管理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节水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四)将原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园林绿化局承担的湖泊、水系的保护监督和管理调度职责交由市水务局承担。
(五)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