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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6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城管委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答:燃气作为重要的能源,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

《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6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城管委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答:燃气作为重要的能源,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全市共有瓶装燃气经营企业8家,一次性总储量1921.5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2家,管网约2400公里,燃气用户已突破70万户,燃气普及率94%,燃气事业取得了飞跃发展。2007年我市制定了《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2012年进行修正,对推动我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车用燃气经营新业态亟待规范,瓶装燃气经营更为分散管理难度增加,餐饮行业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日趋严重等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且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与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一致。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市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

问:对燃气的管理体制作了哪些进一步的完善?

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原有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湾里区设立燃气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条例》规定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需设立燃气管理机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问:针对燃气建设的情况,《条例》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在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室内外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

燃气场站工程、城市燃气高压管道工程、市政燃气中压管道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工程和国家规定其他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问:对燃气加气站经营行为,《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二)不得向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三)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或者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四)储气瓶拖车或者槽车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站内拖车或者槽车储气瓶(罐)总容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容量;

(五)安装并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

对汽车加气前,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示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

问:《条例》对燃气用户的使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燃气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自行开通点火;

(二)不得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三)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其他燃料;

(四)不得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六)不得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七)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九)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十)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问:针对餐饮行业燃气用户违规使用燃气的问题,《条例》提出了哪些解决措施?

答:餐饮行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二)使用瓶装燃气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并留存记载气瓶注册登记代码的购气凭证;

(三)安装燃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问:燃气企业如何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定期巡查、检验、检修和更新燃气设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抢修、维修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一次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达两次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可以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采取暂时停止供气措施时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气。

问:对道路施工破坏燃气设施,《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和保护范围?

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提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外高压燃气管道五十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也应当提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知停工,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五十米内的区域;

(六)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七十米内的区域;

(七)阀门井(室)、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阴极保护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不少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问:燃气经营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停气措施?

答: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停止供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确认,并恢复供气。

问:《条例》是如何设立法律责任的?

答:除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的法律责任,我市遵照执行外,对其他违法本《条例》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置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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