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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五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罚兑现

2022/07/1618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的奖励资金由施工单位自行筹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考核确定的奖罚由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奖励资金由施工单位负责筹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的奖励资金从工程投资节余中支出。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可综合平衡关键工序考核奖励资金和罚款的支出和收缴情况,罚款可用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的奖励资金由施工单位自行筹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考核确定的奖罚由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奖励资金由施工单位负责筹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的奖励资金从工程投资节余中支出。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可综合平衡关键工序考核奖励资金和罚款的支出和收缴情况,罚款可用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考核确定的奖罚由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关键工序考核奖惩工作方案:

(一)发出奖励通知单后,应于当月及时兑现奖金;关键工序质量考核等级确定为“差”的,应在5日内通知施工单位和关键工序作业班组,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二)奖金要兑现到被奖励的有关单位具体人员。

(三)奖罚资金管理要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关键工序奖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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