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
(厦府〔2002〕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根据闽政〔2001〕4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可按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2002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 区 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砖木 高层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 1427 1306 1214 1157 2512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 1385 1268 1179 1123 2512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住房新制度。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二)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
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para" label-module="para">
地 区 高层 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 1854 1714 1569 1461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 1600 1385 1250 1150
说明:高层住宅第二层加电梯150元、层次30元,第三层起每增加一层再加30元。
三、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执行期从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
四、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2001〕综53号文《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