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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湖里区发改局关于同意开展金湖社区发展中心项目 前期工作的函》(厦湖发改投〔2013〕函13号),决定征收湖里区金湖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15590.37平方米,作为金湖社区新发展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金湖社区新发展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
办公(社区发展用地) |
15590.37 |
湖里区人民政府 |
金湖社区居委会 |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厦门市规划局关于金湖社区新发展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206201310069号)批准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