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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条例总则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是指依照《条例》设立的,专门用于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区公共设施的基金。 第三条 专用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基金的划拨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是指依照《条例》设立的,专门用于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区公共设施的基金。

第三条 专用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基金的划拨和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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