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拟订城市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防洪排涝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政、园林资源调查评估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特许经营的审批和监管;审报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建设项目和维护专项工程项目以及资金计划与分配。
(五)组织市政道路、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城市综合管廊、园林绿化等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统筹、推进、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上、地下市政公用及环卫设施的变更迁移、改造等审批。
(七)审定和指导城市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并监督管理。
(八)组织审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和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进行管理;审核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内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用地性质变更的审批工作。
(九)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设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指导、监督市政园林工程的招投标、监理及质量安全;制定市政园林工程质量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景观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十)制定市政道路、公用环卫管理标准和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新建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检查、监督公园的改建、扩建和管理。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查申报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全市护林防火工作;负责树木砍伐、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工作;审定绿化补偿费。
(十四)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并组织资源调查;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案件。
(十六)承办市政园林涉外涉台事务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研究制定厦台市政园林合作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园林项目招商引资和内联工作。
(十七)制定市政园林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及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八)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各区市政建设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