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组织、指导、协调建设和管理领域内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政策的制定;编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建设系统普法教育、依法治建、城建监察、综合执法、行政复议并对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制订全市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科技成果的技术评审、鉴定和推广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的科研与推广。
(四)负责编制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和城市建设事业维护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参与城乡建设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参与城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指导、协调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综合协调城市风景名胜区、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法定程序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和重要纪念性建筑、高层建筑的初步设计审批;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抗震设防审查、报建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等;监督管理建设监理。
(七)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材料设备等市场;管理全市建筑安装、建设监理、建筑装饰装修等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和商品房开发等;研究制定旧城改造、住宅产业化和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市住宅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及其配售工作;参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城市住房商品化。
(九)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
(十)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的行政管理。
(十一)指导、协调、组织全市农村城市化改造及政策研究。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承担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政策和制度措施;综合协调城市管理中涉及市政园林、土地房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交通、户外广告、集贸市场等的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建成区地下水、地热、海水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五)负责全市建筑材料和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使用;负责全市沙、石管理。
(十六)领导局属有关事业单位开展全市建设工程信息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管理以及教育和培训工作;管理并指导行业协会、学会工作;指导各区的城乡建设与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土建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初审、报审。
(十八)指导建设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及授权范围内的企业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