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主管部门”,并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
⒉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⒊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⒋删除第十条。
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