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