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5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⒈删除第三条、第六条。
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⒊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项中的“法人印鉴”修改为“单位公章”。
⒋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和规划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
⒌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评标后,建设单位应将中标优选方案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查,规划管理部门应对中标优选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第二款中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
⒍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备设计招标组织能力或资格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