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并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分阶段编制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公开。”
三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制订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组织实施;”
四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