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厦门本岛现有存量工业建筑的改造利用,有效引导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城市功能更新,规范工业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对象
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用途为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建筑。
第三条受理范围
在下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建、土地使用年限未满,且建筑已竣工验收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的工业建筑:
1、北至兴湖路,南至南山路,西至疏港路,东至福厦路(详见附图1)。
2、北至湖里大道,南至薛岭山、虎头山,西至机场路,东至县黄路(详见附图2)。
3、在上述范围外,位于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筑;对周边相邻为已规划或已建成生活区产生负面影响的建筑,且所在的片区近期不进行整体拆迁改造,又未列入政府近期收储计划的,个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受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土地房屋权属人(单位)。
2、以原项目整体或其中单独的栋(座)为单位进行受理。
3、在许可审批阶段前,申请人须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环保等前置审批手续。
4、改造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后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各种规范要求及规定的证明材料。
5、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6、需个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由规划部门在初步审查阶段上报。
第五条许可要求
1、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房屋权属人。
2、变更后的建筑使用功能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居住建筑、养老院除外)。
3、除必要的建筑入口雨棚、电梯间以及消防疏散楼梯改造扩建外,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4、建筑功能临时变更许可年限为5年;确需延期且所在片区未列入改造或收储计划的,须在期满前1个月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5年。
5、若涉及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六条许可结果
1、符合要求的,核发《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申请人应根据《厦门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及年租金缴交手续,凭合同和年租金缴清发票到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
2、不符合要求的,核发《不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
第七条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略)
2、前置审查:(略)
3、许可审批:(略)
第八条审批时限
办理工业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各阶段时限均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市、区政府审批时间);重大、复杂的项目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监督检查
经规划许可的工程改造完成后,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改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并报原前置审批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改造验收手续。
第十条其他规定
在变更使用期限内,若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收储或拆迁的,仍按原土地房屋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给予赔偿。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