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本局编制《厦门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规划局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厦门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厦门市体育路95号4楼)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规划局网站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在“厦门规划局网站”上公开的形式,也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及相关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提供查询与资料索取服务,方便市民查询。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固定的信息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办公地查阅这类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厦门市规划局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局2009年之前(含2009年)的规划许可档案已经移交给厦门市城建档案馆,有需要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请直接到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地址:厦门市故宫路建设大厦五楼)。
一受理机构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厦门市规划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厦门市体育路95号4楼,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需填写《厦门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局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厦门规划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厦门规划局网站”上填写《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有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组织机构名义提出申请的,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规划许可信息需要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尽快答复。
本局一般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工作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申请结果由受理机构负责提供。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2。
对于本局基于申请人原因(如资料购买、复印、打印、刻录、邮寄)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拆,也可向市效能办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地址:厦门市体育路95号6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