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镇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三条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屋权利人必须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可以依法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利用房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镇房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