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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服务指南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办事流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准备材料清单 1、《浙江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或表》(一式4份);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污染防治设施土建及设备安装质量鉴定合格证明、试运行期间监测记录、调试报告以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测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设单位整治工作总结;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卡);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办事流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准备材料清单

1、《浙江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或表》(一式4份);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污染防治设施土建及设备安装质量鉴定合格证明、试运行期间监测记录、调试报告以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测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设单位整治工作总结;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卡);

5、排入城市管网的提供入网证明。

验收程序

1、委托监测。限期治理单位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监测方案,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向委托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2、申请验收。限期治理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3、组织验收。环保部门自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4、 出具意见。环保部门现场审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承诺时间

15个工作日。

批准文件形式

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在《浙江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或表》上出具意见。

审批结果是否公开否。

2、重点监管区整治验收

准备材料清单

1、工作报告

2、技术报告

3、抽测报告

4、支撑材料:包括企业“一厂一档”,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工作的文件、规划、工作方案等材料,有关宣传材料,有关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原始材料等。

验收程序

1、自查

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整治工作验收标准进行自查

2、申请

由所在地政府向市整治办提出验收申请。

3、审查

由市整治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4、公示

对通过审查的重点区域,由市整治办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的监督。

5、报批

市整治办核实公示期间举报情况的查处意见后,无疑义的,提请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或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整治办正式发文,宣布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通过验收。

承诺时间

批准文件形式

以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正式文件批准。

审批结果是否公开否。

3、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责任单位:污控处

4、总量控制与污染物削减核查(暂缓)

5、新增污染物削减总量认定(暂缓)

6、环保证明

7、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暂缓)

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和利用状况备案(暂缓)

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暂缓)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审查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审查

三、办理条件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从事除以下三类规定之外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颁发,台州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相关内容的审查: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从事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申请领取由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2、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综合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3)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4)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许可条件中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以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分别装订成册。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续证、变更:

1、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2、续证: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提出续证申请,我局自受理续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续证;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续证。

(1)有效经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2)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运转不正常,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3)有下列情形,未得到有效整改的:

a、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

b、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书面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c、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制度的或未按照制度执行转移联单的;未执行经营记录簿制度的;

d、有效经营期内,相关的规章制度、措施和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较差的。

续证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填写《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3)最近两期相关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报告。

(4)许可证有效期内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总结报告。

(5)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分别装订成册。

3、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法人名称变更、单位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变更通知书,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当地环保部门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省环保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审查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1、台州市环保局受理中心(爱华大厦四楼办事大厅环保窗口)对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受理回执。市固废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2、我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主要就申请材料真实性和相关技术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状况进行现场评审,提出技术评审意见。

3、市环保局根据评审结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审查收费情况

无审查收费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由主办处室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单位签收。

七、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附件1:《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2:相关证明材料明细表

附件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流程表

10、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略)

11、排污申报登记

核准主体: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核准事项:

排污申报登记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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