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总额的70%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直接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负责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剩余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