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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

2022/07/1614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条 建立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一)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

第十条 建立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一)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被注销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三)捐资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

(四)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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