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区、市辖三县建制镇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而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四条 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三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合肥市鉴定办公室对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三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县辖建制镇范围内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一)三层以下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二)两层以下的钢筋砼结构房屋。上述结构复杂的房屋,三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可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超出上述范围的房屋,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安全鉴定。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七条 房屋鉴定应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见附表),用于鉴定技术研究、购置检测设备、支付鉴定人员的责任奖励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开支。鉴定费用原则上由房屋所有人交纳。但房屋使用人申请安全鉴定,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其鉴定费用由使用人承担。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