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以下称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条纳入考核的单位有(以下称各被考核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文物旅游局、吕梁煤监分局、吕梁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国土局、吕梁公路分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孝柳铁路公司、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吕梁民航机场管理局。
未纳入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六条市长担任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位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市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被考核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称责任书),报市政府领导签发下达。
市长签发各县(市、区)政府的责任书,各位副市长分别签发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书。
各县(市、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市交警支队(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制定,报分管副市长签发下达。
第八条责任书内容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设立加分项、减分项和否决项,同时将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列入责任书中。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要以责任书形式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纳入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责任书形式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下达到直接管理的下级单位和监管的中央驻晋、省属、市属有关企业,并对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
第十一条各被考核单位在每年年底前按照责任书内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自评报告作为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案,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组织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以100分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单独赋分,分值为10分,由市交警支队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评分标准并负责考核,将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得分于1月15日前报市安委办。
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单独赋分,每项工作分值为5分,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细化各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任务并督查完成情况,提出得分意见。
市安委办对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得分进行汇总,最终得分以满分100分进行折算,并依据得分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六条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受到省政府及有关省直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5分;受到市安委办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2分。扣分依据为考核年度内下达的通报。
第十七条各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
(一)煤矿、道路交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
(二)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事故瞒报、迟报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地方监管煤矿发生的事故,属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市煤炭局、吕梁煤监分局和煤矿所在地县级政府实行否决,如市属煤矿发生事故,同时扣市国资委5分;其他行业发生事故的,属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市有关部门和事故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实行否决。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经市安委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及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成绩中。同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对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市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市安委办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兑现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纳入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未纳入考核的其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吕政办发〔2014〕6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