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修改决定的说明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梳理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依据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迅速开展法规梳理工作。通过对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梳理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依据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迅速开展法规梳理工作。通过对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其中《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所要求清理纠正的内容,应当修改。

二、法规修改的内容及理由

《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原文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评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应当依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进行纠正,否则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其中“否则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的规定,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与法律相抵触,因此删去。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予以审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