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呼和浩特市率先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在当前这个大环境下是十分必要的,办法所规范的内容较为全面、具体,同意批准这个办法。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财经委员会根据审查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提出了《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修改稿,现将审查修改的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一、根据审议意见,保留第三条中“征地”的内容。
二、根据审议意见,删去第四条第二款“市、旗县两级审计机关”中的“两级”二字,在该条第三款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相关部门中,增加“监察”机关。
三、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建设用地征用情况”的内容,将该项中“征地拆迁费用……”修改为“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费用……”
四、根据审议意见,在第七条第二项“采购”之后增加“供货”的内容,与第三条的规定相对应。在该项“招投标”后面增加“情况”二字。
五、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
六、根据审议意见,在第十八条的“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之后增加“部门”二字。
七、根据审议意见,将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将原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条。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