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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改说明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呼和浩特市针对目前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这个条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基本成熟,同意本次会议批准,同时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的意见,环资委会同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呼和浩特市针对目前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这个条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基本成熟,同意本次会议批准,同时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的意见,环资委会同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款的增减和结构的调整

1、原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表述,概括得不够准确,内容与总则中其他条款重复,故予删除;原第四条第二款合并到第三条,列为第二款,这样结构更加紧凑;原第五条至第三十五条相应地改为第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2、在第四章监督管理中增加一条,明确了条例的执法主体及其具体职责,并将第三十六条原第六项合并到该条,即"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具体职责:(一)检查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二)负责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办法;(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四)负责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推广工作;(五)调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六)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验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内容的修改

1、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为规范;

2、第三条、原第七条(现第六条)第二款、原第十四条(现第十三条)、原第十五条(现第十四条)、原第二十二条(现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中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均修改为"监理单位",与其他条款中对从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名称的表述相一致;

3、原第五条(现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区管"二字去掉,使该条以及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原则相一致;去掉了原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生产区内"四个字;

4、将原第六条(现第五条)第二句中的"鼓励"二字去掉,"建造优质工程"合并到第一句,"工程实行优质有奖"修改为"对优质工程实行奖励。"表述更为准确一些;

5、原第七条(现第六条)中的"根据工程类别配备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修改为"根据工程类别要求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表述更为简明;

6、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或为施工单位代购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弊多利少,故将原第十二条(现第十一条)中的"确需要提供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修改为"但特殊专业设备除外。"相应地将第四十条第六项中的"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修改为"提供的特殊专业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规定的";

7、原第十五条(现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及时整理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应该做的日常工作,但在实践中不好认定是否及时,按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也不好操作,故予删除;

8、第三章的题目"工程保修、损害赔偿和质量投诉"修改为"保修、赔偿和投诉",更加简略一些;

9、原第三十条(现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交给用户进住钥匙"修改为"交付用户使用",比较恰当一些;

10、原第三十五条(现第三十四条)中的"向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修改为"向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更为全面一些;

11、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开发"修改为"建设","施工"后的"及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予以删去,使该项对从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名称的表述与第三条相一致;

12、第三十九条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修改为"国家标准",表述简略一些;

13、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二倍"修改为"一倍",与有关法规相衔接。

另外,对一些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也一并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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