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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受托管理单位以及自管单位应当配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员,并向所在地(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做好管理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工作,发现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拒不接受管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或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受托管理单位以及自管单位应当配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员,并向所在地(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做好管理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工作,发现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拒不接受管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或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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