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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 一 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 便于统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

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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