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区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确定的重要项目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投资项目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负责全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组织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江河湖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和项目实施。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七)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法监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水库、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公告。按规定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水利工程移民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监督有关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一)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事法规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开展重大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本区内的水事纠纷。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参与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