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档案管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全局性会议和大型活动组织、综合性重要文件起草、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关后勤管理、招标采购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整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转移支付和绩效管理工作。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二)法规科(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科)。负责组织与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相关地方性规章制度的起草、报批及相关修改和答复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相关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汇编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公益诉讼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负责与司法机关、城管执法的归口联络、协调。执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落实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要求。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工作的管理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完成专项执法,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专业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重大信访事项。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及信访工作。承担上级自然资源督察部门对咸宁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督办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范标准;建立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登记资料。负责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四)自然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科。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考核标准。拟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承担报市级及以上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三带协同”等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详细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市级专项规划。
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和成果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编制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村镇规划等并监督实施。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履行城乡规划管理法定职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及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
(七)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贯彻执行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落实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政策。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八)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防护体系。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问题。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政策,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承担市级管理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审批登记和出让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本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申报、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的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
(九)测绘和地理信息科。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市本级重大基础测绘项目,负责市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负责规范市域测绘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成果质量,管理测绘单位资质,审核组织和个人来咸开展测绘活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实施测绘成果的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安全。负责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的开发使用管理。推广使用测绘新技术和新工艺。
(十)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咨询、协调办理、公开公示、复查复核等工作。组织拟订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标准化审批制度。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复核工作。承担市本级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等行政许可证照发放和审批信息公开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监督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履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市本级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评审、报批和成果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信息化建设。
(十一)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管理干部。统筹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市公园城市规划办公室。组织拟订全市长江流域公园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实施计划和技术标准。开展公园城市研究。牵头制定公园城市相关专项规划并督促实施,协调推进公园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城市设计工作,制定城市设计实施、管理政策文件。参与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三维城市辅助审批平台运行和维护更新工作。承担公园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