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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解读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定走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之路,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创造绿色生活、构建绿色生态、推进绿色生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使咸阳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 一、修改(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及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定走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之路,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创造绿色生活、构建绿色生态、推进绿色生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使咸阳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

一、修改(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我市继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城市”后,又着力加快推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进程。对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城市绿线的控制要求更加严格。截至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面积77.69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82.19万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51%,绿地率达到3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8平方米,并相继获得“国家绿化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咸阳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修编(2017-2030)》的出台,明确了2030年以前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及实施路径,规划建绿、依法治绿、科学护绿。编制完成了《咸阳市湿地系统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咸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等规划,界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绿线范围。对接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布局绿心、绿楔、绿环、绿道、绿廊等城市结构性绿地,加强规划区内渭河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减少对自然湿地的侵占,保持原有水面控制率、水网密度和水体的自然连通,水体岸线自然化率100%。原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市绿线控制工作日趋复杂的现实需要。同时,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住建部修订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陕西省修订了《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因此,重新修订咸阳市绿线管理办法对于确保依法行政促进我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以及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起草草案的法律、法规依据

起草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解决问题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依据咸阳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市自然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绿化规划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绿化管理执法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绿化建设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主管相关工作。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城市绿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二)城市绿线如何划定?

1、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3、第十五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哪些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1、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2、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塬、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3、城市规划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4、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四)划定的城市绿线能调整吗?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五)对占用城市绿地如何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六)城市绿线如何监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六条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城管执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违反绿线管理规定如何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违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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