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三)起草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法规、规章。
(四)组织编制、实施本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设计规范,施工规程和质量标准,审批区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
(五)负责市级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全市临时占挖绿地的审批。
(七)负责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复议工作。
(八)负责市级园林绿化队伍的建设和区级园林绿化管理队伍的行业培训。
(九)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内容。
(二)组织编制、实施区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
(三)区级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区级园林绿化队伍的建设和本区专用绿地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区级和本区专用绿地园林绿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六)动员和组织群众义务植树和落实管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单位、居民义务植树,落实"门前三包 "任务,居住区的绿化管理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树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或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