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7月30日召开会议,对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会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交换了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城建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哈尔滨市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该条例的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
法制委员会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考虑到国家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对植物检疫已有详细的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前,对工程所需的园林植物及其木质支撑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二、根据工程质量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考虑到绿化工程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绿化工程,由其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单位组织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四、根据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执行”修改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发布后执行”。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