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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修改的决定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设计安装灯饰设施的,责令限期按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设计安装灯饰设施的,责令限期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安装灯饰设施,可并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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