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市区防洪和供水安全,维护市区河道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市区河道包括陡河(陡河水库出水口至路南区与丰南区交界处)、青龙河、李各庄河、龙王庙河、西北排水渠、南湖引水渠。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
(二)市区河道防汛工作;
(三)调度管理市区河道工程,保障农业灌溉供水、沿河工业应急备用水源及市区景观用水供应;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河道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区河道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具体防汛抢险工作。
沿河水利工程设施、旅游船只及浮动设施的运行应当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水环境、保护河道工程完整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