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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保护与清障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九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及堤防、护堤地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对河道工程进行有计划的维修、养护和疏浚。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取水口、排污口、改善旅游通航等工程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对影响河道运行安全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

第十九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及堤防、护堤地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对河道工程进行有计划的维修、养护和疏浚。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取水口、排污口、改善旅游通航等工程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对影响河道运行安全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水质保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河道排污有关资料,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区河道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签订用水协议。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阻水建筑物;

(二)围垦河流,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等阻水作物;

(三)投抛杂物,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积雪等废弃物;

(四)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五)擅自进行划船、游泳、滑冰等活动;

(六)圈占水域养殖、捕鱼、电鱼,非指定区域钓鱼;

(七)堆放、倾倒、洗刷、掩埋、排放农药、废液等污染水体的物质;

(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其他影响河道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堤防工程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钻探、爆破、取土、挖筑鱼塘、存放物料、挖掘草皮、垦种堤身、开采地下资源、集市贸易等活动;

(二)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护栏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三)损毁、移动里程碑、界桩等设施;

(四)非管理人员操作闸、坝、涵等水利设施;

(五)行驶履带机械或超过堤防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

(六)其他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工程设施,由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除: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行洪安全的桥梁、引道、泵房或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阻水的拦河渔具、道路、渠道、堤坝、围墙、房屋;

(三)排水造成的河道淤积;

(四)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内故河道及其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封闭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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