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拟订村镇规划的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乡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统一管理市区及区辖乡镇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档案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房屋的治理改造。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体系;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初审、上报并监督管理。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责任。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区的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及规划区内城建监察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城镇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